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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田某某合作合同纠纷案
案件案号
【一审案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9民初443号
【二审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终551号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4日,田某某、潘某某及案外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经营“MFA区块链项目”,田某某负责项目技术开发、运营,潘某某承担项目前期开发费用及运作资金。潘某某陆续向田某某及案外人转账1574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上述协议约定的MFA虚拟货币;田某某陆续向潘某某转账1060万元人民币。田某某主张,MEXC(新加坡交易平台)于2020年9月下线MFA/USDT现货交易,案涉虚拟账户被锁定而无法交易,投资已全部损失。潘某某提起诉讼,要求田某某返还剩余款项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合作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一致选择适用中国法律。田某某与潘某某签订涉案合作合同的目的是投资案涉“MFA区块链”项目。双方当事人明知该项目实际是炒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法律,炒作虚拟货币属于挠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涉案投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相应损失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遂判决驳回潘某某的诉讼请求。潘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根据中国法律,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典型意义
虚拟货币无实体财产作为价值锚定,无政府信用作为支撑,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还因其匿名性、无国界性等特征,常被用于洗钱等非法融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围绕虚拟货币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受到法律严格限制。中国公民和企业签订合同,炒作境外虚拟货币,也是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本案对于认定跨境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具有参考意义,有力维护了我国金融监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