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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Foreign-Related Family Cases: Standards and Key Points for Submitting Foreign Official Documents to the Court

Analysis of Foreign-Related Family Cases: Standards and Key Points for Submitting Foreign Official Documents to the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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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e adjudication of foreign-related litigation cases, parties often submit official documents and evidence issued abroad. Previously, such evidence had to first be notarized in the country of origin and then authenticated by the Chinese embassy or consulate in that country before it could be accepted by the court and hold evidentiary value.

Starting from November 7, 2023, with the official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Abolition of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z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nvention") in China,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 from countries that are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no longer require authentication by Chinese embassies or consulates. This change significantly reduces the time and financial costs for the parties involved. The following will provide an in-depth analysis of two representative foreign-related family law cases before and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ntion, helping everyone clearly understand how to efficiently and properly submit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 to the courts, thus facilitating the smooth progress of foreign-related litigation.


1.《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公约》生效前后在涉外诉讼纠纷案件中涉及域外公文书证的法律要点解读如下:

《公约》生效前,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以及外国主体在国外办理的委托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等域外公文书证,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以办理外国主体委托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为例,需要依次办理文书出具国的公证、文书出具国的认证、中国驻文书出具国的领事认证三道手续。

这种严格的认证程序主要是为了确保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使法院能够在涉外诉讼中准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公约》生效后,《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国最多的国际条约,目的是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以更便捷的证明方式取代传统使领馆的领事认证。1961年10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第九届会议上通过《公约》草案,1965年《公约》正式生效。2023年3月8日,中国大陆加入《公约》,并于同年11月7日《公约》在中国大陆及其他未对中国大陆加入提出异议的缔约国之间生效。《公约》主要有以下特点:

简化认证流程:对于在《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形成的公文书证,取消了使领馆领事认证环节,取而代之的是由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例如外国当事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只需完成文书出具国公证以及文书出具国《公约》认证主管机关办理的附加证明书,即可送往中国使用。

附加证明书的性质和效力:附加证明书与领事认证书具备同等功能,仅证明公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属实,不对公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公文书内容真实性仍遵循 “谁出具,谁负责” 原则。

适用范围限定:《公约》仅在我国与对我国加入不持异议的缔约国之间生效。目前已知仅有印度对我国加入《公约》提出异议,所以中国与印度之间不适用《公约》的规定,对于来自印度的公文书,继续适用原有证明制度。此外,在《公约》对某些国家尚未生效时,与这些国家之间也不适用《公约》的简化程序,如在 2024 年 1 月 11 日之前中国与加拿大之间、2024 年 6 月 5 日之前中国与卢旺达之间不适用。

主管机关明确:中国外交部是《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主管机关,并为本国境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受外交部委托,中国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及部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为本行政区域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

 

2.案例一:域外形成的结婚证明需公证认证——原告赵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系中国公民,被告石某系加拿大公民。赵某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石某的婚姻关系。赵某称其与石某于2017年9月27日在加拿大温哥华结婚。石某表示不同意离婚。赵某未提交《结婚证明》原件及该原件公证认证手续,仅提交了“结婚登记译本与原本相符”的公证书,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婚证为夫妻双方缔结婚姻的证明,赵某提交的《结婚证明》非原件且未经过公证认证手续,本院无法确认该结婚证的真实性与效力,赵某据此要求解除与石某婚姻关系,本院难以支持。判决:驳回赵某的离婚诉求。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查明双方婚姻登记效力是审理离婚纠纷类案件的基础。夫妻双方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境外的需要就婚姻登记真实性进行举证。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在没有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下,我国对国外登记结婚效力予以认可。夫妻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应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双方不必在中国境内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民政部的相关规定,依照国外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的婚姻证件在中国境内使用,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不仅应对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公证认证,还应对翻译件一并进行公证认证。公证认证手续是为了确认当事人在婚姻缔结地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因此,在境外缔结婚姻的当事人,如需在我国法院诉讼离婚,需完成国外婚姻登记证件的公证认证手续,避免因公证认证手续缺失导致法院无法确认婚姻的真实有效性。


3.案例二:《<公约> 简化流程 —— 张女士申请承认芬兰离婚判决案》

基本案情

张女士和王先生均为我国公民,2011年5月,二人在广州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起去到芬兰赫尔辛基工作,后因感情破裂,张女士向芬兰赫尔辛基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0年8月,赫尔辛基地区法院作出二人婚姻关系已离婚的决定,该决定在芬兰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1月16日,张女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芬兰赫尔辛基地区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并提交了该判决文本及相应的附加证明书。

裁判结果

广州中院经审查认为,张女士提交的芬兰赫尔辛基地区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属于外国公文书。鉴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已在我国生效,且芬兰亦系《公约》的另一缔约国,故《公约》在本案中应当被适用。

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对适用本公约且需在其领土内出示的文书应免除认证要求”及第三条“为证明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为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仅可能需要办理的手续是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第四条规定的附加证明书”的规定,张女士提交的芬兰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免除认证要求,仅需要办理的手续是附加证明书。

本案中,张女士已提交芬兰有关主管机关按照《公约》要求签发的附加证明书,故根据《公约》规定,应认可相关签名、印章的真实性。

鉴于该离婚判决载明无任何子女或共同财产须由法院处理,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广州中院依法予以承认,并在申请当月即快速作出裁定。

典型意义

司法效率提升:从当事人提交申请到广州中院作出裁定仅用时 15 天,相较于以往外国公文书需繁琐 “双认证” 的情况,借助《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极大缩短了案件处理周期,提高了司法效率,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快速处理提供了范例。

减轻当事人负担:当事人无需再办理复杂昂贵的国外认证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领事认证,凭借附加证明书即可完成证据提交,有效减轻了诉累,降低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促进国际交流: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便利了国际经贸和人员往来。在涉外家事领域,快速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使当事人能够及时处理后续个人事务,对于促进国际间的人员交流和社会关系稳定意义重大。

优化营商环境:该案例展示了我国在涉外司法领域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态度,为进一步提升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增强了国际社会对我国司法环境的信任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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