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期以来通过部门规章管理其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从2026年7月1日起,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对外投资的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生效。
这部法规不直接影响外国法律对外资的管辖,但它会深刻改变中国企业如何进行境外投资决策、如何履行内部审批、以及如何与境外合作方对接。
简单说,如果您正在或准备与中国投资者打交道,理解这部法规,就能理解中国投资者的行为逻辑和合规底线。
一、 法律地位显著提升:从“内部规章”到“国家行政法规”
此前,中国对外投资管理主要依据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等部门规章。这意味着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执行差异。
《规定》作为国务院令发布的行政法规,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它统一了管理标准,也为境外合作方提供了一个更稳定、更可预期的制度框架。
对境外合作伙伴的意义:中国投资者的内部决策流程将更加规范、透明。过去可能出现的“地方政府尺度不一”“部门推诿”等情况将得到有效遏制。您可以更有依据地判断合作方的审批进度和合规状态。
二、 首次明确“个人”可作为对外投资主体
以往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直接进行境外实业投资,在法律层面缺乏明确的上位法依据。《规定》第二条明确将“居民个人”纳入投资者范围。
对境外合作伙伴的意义:这意味着未来可能会有更多中国高净值个人以合法合规的方式直接参与境外项目投资,例如设立境外实体、收购资产或参与创业投资。对于面向个人投资者的境外项目(如海外地产、家族办公室服务、跨境股权融资等),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制度信号。
三、 安全审查制度:中国版的“外资审查”
许多国家都有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如美国的CFIUS、欧盟的外资审查条例)。《规定》第十五条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中国有权对其企业的境外投资进行安全审查——如果该投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
对境外合作伙伴的意义:这并非针对东道国,而是中国对其自身资本输出的合规管理。具体来说:如果一项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地区(如受国际制裁的国家或地区),或涉及敏感领域(如关键矿产、敏感技术、重要基础设施),那么该投资不仅需要获得东道国政府的批准,还需要通过中国政府的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境外合作方应理解:当中方合作伙伴提出“需要等待国内审批”时,这可能不是借口,而是法定的、不可绕过的前置程序。
四、 技术与数据出境:合规红线已经划定
过去部分境外企业习惯于要求中方合作伙伴“派技术团队来现场指导”或“开放后台数据接口”。《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禁止通过派遣人员、跨境培训、技术许可等方式,变相出口中国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技术和数据。
对境外合作伙伴的意义:如果您与中国企业有技术合作或数据共享安排,请注意:中方不能随意派遣技术人员携带敏感技术出境;中方不能随意将境内服务器数据向境外传输;需要事先完成中国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因此,境外合作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中方的合规义务,并为中方预留获取相关许可的时间。如果忽视这一点,可能导致中方母公司面临行政处罚,进而影响整个项目的推进。
五、 官方维权机制:遇到投资壁垒,中国将“撑腰”
这是境外投资者可能相对不熟悉,但实际影响较大的条款。《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建立了一套投资壁垒调查与反制机制。
具体机制为:如果中国企业在东道国遭遇歧视性待遇、不公平的行政干预或投资壁垒,中国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发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中国可以调整对该国的投资政策(例如限制该国企业来华投资),作为谈判筹码;同时,中国可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对相关外国组织或个人实施反制清单管理。
对境外合作伙伴的意义:这并非“对抗性条款”,而是中国为其境外投资者提供的法律救济渠道。对于东道国政府而言,这意味着处理中国投资项目时需要更加注重公平、透明和非歧视原则。对于与中国企业合资的境外伙伴,这实际上是一个正面信号:当中方遇到不公正待遇时,其背后有一套国家层面的协调机制,而不是只能单打独斗。这有利于维护合资项目的长期稳定。
六、 违规后果:不再是“罚酒三杯”
《规定》设立了具有实质威慑力的法律责任条款。比如,投资禁止类项目,罚款可达投资额的10%;以欺骗手段获取核准,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任何申请;拒不配合安全审查,会面临1至3年禁止从事任何对外投资活动的处罚。
对境外合作伙伴的意义:中国母公司如果出现严重违规(如涉及未经批准的技术输出、数据泄露或敏感领域投资),不仅面临高额罚款,甚至整个集团的出海业务可能被暂停。境外合作方在尽职调查阶段,应更加关注中方合作伙伴的合规体系建设情况,而不是仅仅看其资金实力。一个合规健全的中方伙伴,才是可靠的长期伙伴。
总之,这部法规使中国对外投资从“多头管理、弹性较大”走向“统一法治、预期明确”。对于境外合作伙伴而言,理解它,就能更好地与中国投资者沟通、合作与共赢。